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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工作操作规范

浏览:294 日期:03-01 09:37

一、教育考试中心指导、协调和监督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开展转考工作,负责建立和维护“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际转考数据交换平台”(以下简称“转考平台”);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二、转考程序

转考应当先办理转出手续,再办理转入手续,省级教育考试机构通过“转考平台”递送和接收转考电子档案,具体转考程序如下:

(一)转出申请由考生本人提出,由转出地省级或者经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授权的地级教育考试机构受理,具体方式和要求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规定和公布。

(二)转出地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按照原考试的课程及合格成绩、遵循规定标准,生成转出电子档案上传至“转考平台”。

(三)转入地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从“转考平台”接收转入电子档案。

(四)转入电子档案经转入地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审核无误后,转考考生按要求到转入地省级或者经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授权的地级教育考试机构办理转入手续,具体方式和要求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规定和公布。

(五)转入手续办理完成后,转入地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将转入办理结果上传“转考平台”,转出地据此对转出考生电子档案的在籍状态进行变更。转考完成。

三、转出要求

(一)在籍考生办理转考的,考生须本人持有效居民身份证、转出地准考证和转入地准考证到转出地省级或者经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授权的地级教育考试机构,对转出电子档案信息进行现场确认,并在转出地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出具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出)登记表》(附表1)上签字。

(二)未在转入地取得考籍的,考生应当在转入地取得一门或者一门以上课程合格成绩后,再办理转出手续。

(三)考生在因违反有关考试管理规定被停考或者延迟毕业期间,不得转出。

(四)已经取得某专业全部课程合格成绩的考生,只能在原报考地办理毕业手续,不得转出。

(五)免考取得的课程合格成绩不得转出。未通过理论课程考核的,其对应的实践性环节考核成绩不得转出。毕业论文成绩不得转出。

(六)考生办理转入手续未满一年的,不得转出。

(七)在转入手续未办理完结之前,转出地应保持考生的在籍状态。

四、转入要求

(一)转入的电子档案必须符合转出要求;转入电子档案信息以转出地省级教育考试机构通过“转考平台”交换的电子档案为准。

(二)转考考生应当按转入地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公布的专业考试计划参加考试。转考考生原考试合格课程与现考试课程替换关系的规定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按照有关文件制订。

(三)转考考生应当在转入地取得专科不少于5门、本科不少于4门的课程合格成绩,方可在转入地申办毕业手续。

(四)考生须本人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及转入地准考证,到转入地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经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授权的地级教育考试机构,对转入电子档案信息及办理结果进行现场确认,并在转入地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出具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入)登记表》(附表2)上签字。

(五)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不得拒绝接收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考籍档案。

五、转考电子档案全国集中交换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上半年进行的时间为3月,下半年进行的时间为9月。电子档案信息格式和集中交换的具体安排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确定并公布。

六、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对考生转考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建立健全监督和制约机制,规范工作流程,利用管理和技术手段,对相关部门和人员严格要求,强化计算机及网络防护,对电子档案收发、处理情况须进行记录和监控,确保电子转考信息的真实、安全、合法、有效。

七、在转考过程中,如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当事人的责任。

附件: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出)登记表

11.docx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入)登记表

2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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